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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头市婴儿出生落户一站式指南如下:
一、办理条件
1. 持有包头市户口的居民; 2. 婴儿出生后,父母或监护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落户手续。
二、办理材料
1. 婴儿出生证明; 2. 父母双方的户口簿、身份证; 3. 父母双方的结婚证(如有); 4. 户口迁移申请表; 5. 户口簿首页复印件; 6. 户口簿申请人页复印件; 7. 户口簿家庭成员页复印件; 8. 户口簿迁入人页复印件; 9. 户口簿迁出人页复印件(如有)。
三、办理流程
1. 准备好相关材料; 2. 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; 3. 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; 4. 递交相关材料; 5. 派出所审核材料; 6. 审核通过后,办理户口迁移手续; 7. 拿到新的户口簿。
四、办理时限
1. 婴儿出生后,父母或监护人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办理落户手续; 2.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,派出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迁移。
五、注意事项
1. 办理落户手续时,请确保所有材料真实有效; 2. 如有特殊情况,请及时举报 -
办理地点
包头市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或市民大厅“公安户籍窗口”
申请条件
婴儿父亲或母亲一方是包头市户籍,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。
办理材料
1、对计划外生育、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,本人或者监护人凭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、结婚证,可以随父或随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。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,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;
2、出生小孩未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,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,向拟落户旗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本人或者监护人凭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,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;
3、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,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,凭申领的《收养登记证》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,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;
4、我国公民与外国人、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、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,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监护人凭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、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及户口簿,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。未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,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。
办理流程
受理、审核、办理落户
办理部门
包头市公安派出所
办理时间
上午9:00--12:00 下午1:30--5:00(星期一至星期五,节假日除外)
办理时限
即时办理
收费标准及依据
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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